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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赵海英与陈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英,陈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12号原告赵海英。被告陈娟。原告赵海英与被告陈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夏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英诉称,陈娟借我钱,2014年6月19日我在海昌路与小学路交叉处与被告相遇,向她要钱。被告从轿车里拿出高尔夫球杆对我殴打,致我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1284.41天。经鉴定,误工期15天、营养期7天,花费鉴定费6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455.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娟未作答��。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赵海英在海州区海昌南路向北至钟声幼儿园南处向陈娟索要欠款,被陈娟拿高尔夫球杆殴打。原告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用1507元。原告伤情由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海英因外伤致头皮血肿,多处挫伤,其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15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7日,无需护理。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户口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海英因索要欠款被陈娟殴打,对原告的相关损失,由被告陈娟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海英的损失,本院���定为:医疗费1507元,原告主张1284.4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140元(20*7);误工费1411.5元(34346/365*15);鉴定费600元;上述款项共计3436元,由被告陈娟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海英3436元;二、驳回原告赵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陈娟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雅琪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