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萍与范文军、王青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范文军,王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姜萍,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范文军,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青波,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范文军、王青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范文军、王青波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文军、王青波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35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