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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萍与范文军、王青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范文军,王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姜萍,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范文军,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青波,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范文军、王青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范文军、王青波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文军、王青波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35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