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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陈士财、刘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陈士财,刘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851-1号原告王志军,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被告陈士财,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刘桂芳,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陈士财、刘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妍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建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