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莹与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陕县大营镇辛店村第九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吕莹,女,生于1988年6月24日,汉族,住陕县。委托代理人兰群贤,男,生于1964年1月9日,汉族,住陕县。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县。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第九村民组,住所地陕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仲方,系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莹与被告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村民委员会、陕县大营镇辛店村第九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莹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审 判 员 田 元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