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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娄尚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尚峰,许荣汉,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娄尚峰,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许荣汉,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金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尚峰与被告许荣汉、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尚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房产予以查封,对被告许荣汉、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娄尚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许荣汉、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