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明焰、徐晓东与徐晓东、朱玲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焰,徐晓东,朱玲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姜明焰。被告:徐晓东。被告:朱玲红,成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焰诉被告徐晓东、朱玲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明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晓东、朱玲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明焰撤回对被告徐晓东、朱玲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明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