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冬梅、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琼海市博鳌镇博爱街“鑫风网吧”附近以40元的价格贩卖1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莫某某。2、2015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琼海市博鳌镇莲花街“挪华宾馆”附近以40元的价格贩卖1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莫某某。3、2015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琼海市博鳌镇大元路“博鳌镇东屿菜市场”附近以50元的价格贩卖1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吸毒人员莫某某。2015年4月15日20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博鳌镇莲花街“博鳌之家宾馆”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并从其身上扣押到塑料袋包装的毒品6包、手机1部。经鉴定,被扣押的6包毒品中,其中1包毒品净重9.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余5包毒品共净重2.4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办案说明等,证人莫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毒品3次及甲基苯丙胺9.47克,氯胺酮2.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黑色lenovo手机1部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黑色lenovo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王春豹人民陪审员 黎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覃茂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