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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汾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于军生与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汾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汾阳市西河乡居民。被执行人赵某。因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且被执行人在本市各大金融机构均无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显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