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留印与马佳同居关系析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印,马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张留印,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马佳,女,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张留印诉马佳同居关系析产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5月15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