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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留印与马佳同居关系析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印,马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张留印,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马佳,女,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张留印诉马佳同居关系析产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5月15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