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丽敏、李杰与李杰、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敏,李杰,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64号原告周丽敏。被告李杰。被告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郭淑芳。被告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敏诉被告李杰、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丽敏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43元,因其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0000元,故余额111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