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迅诚电脑科技商行与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4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迅诚电脑科技商行。被告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迅诚电脑科技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