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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迅诚电脑科技商行与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4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迅诚电脑科技商行。被告福勒克斯(深圳)灯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迅诚电脑科技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