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广电网络公司正宁分公司与杨志厚、人保财险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蔺建平,男。被执行人高春军,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蔺建平与被执行人高春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高春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蔺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春军于2015年11月3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蔺建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