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寇亚非、郑柯鑫与被郑伟、冯水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亚非,郑轲鑫,郑伟,冯水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16-6号申请执行人寇亚非,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轲鑫,男,200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寇亚非,系郑柯鑫之母。被执行人郑伟,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水存,女,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亚非、郑柯鑫与被执行人郑伟、冯水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寇亚非、郑柯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0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