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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荣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荣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11号罪犯徐荣全,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荣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徐荣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徐荣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荣全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76.2分。但该犯在服刑中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3分,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今未履行,且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荣全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该犯有违反监规行为,且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荣全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