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昆山新禾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嘉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嘉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新禾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嘉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8号345室。法定代表人殷留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新禾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协易路77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许振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嘉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新禾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商初字第0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6月5日,新禾公司以嘉辰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嘉辰公司向新禾公司定制模型与底座、铝制品等产品,嘉辰公司在收到新禾公司发出的报价单后,通过电子邮件回签确认。新禾公司在收到嘉辰公司的确认邮件后加工嘉辰公司定制的产品。现该些产品已经全部验收交货,但嘉辰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未按照其承诺的付款期限向新禾公司支付货款。新禾公司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辰公司立即支付加工款1319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由嘉辰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嘉辰公司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嘉辰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太仓,请求将本案应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嘉辰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8号345室。原审法院认为:嘉辰公司的住所地在昆山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苏州嘉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由苏州嘉辰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嘉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嘉辰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太仓,嘉辰公司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太仓,所以应当在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嘉辰公司并未就其所主张的主要业务地为太仓市进行举证,而其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8号345室,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嘉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嘉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