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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保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学生。被执行人徐某乙,自由职业。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思华应先行支付徐某甲抚养费、学费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徐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乙在银行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