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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飞云与马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云,马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陈飞云,居民。被告马玉亮,居民。原告陈飞云诉被告马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飞云诉称: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条据一张,后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玉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并于2009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欠条一张,现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庭予以确认。被告马玉亮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庭予以支持。被告马玉亮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玉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飞云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玉亮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