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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誉嘉国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誉嘉国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誉嘉国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誉嘉国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省誉嘉国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20798.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20798.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审判员  王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