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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生双与韩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双,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45-4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双被执行人:韩春申请执行人李生双与被执行人韩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0004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春所有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南段东侧1幢房产(产权证号:12900282**)。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春所有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南段东侧1幢房产(产权证号:1290028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