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卫军与被执行人杨波、林晶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军,杨波,林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执字第00219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赵卫军,男,47岁。被执行人:杨波,男,45岁。被执行人:林晶,女,38岁。申请执行人赵卫军与被执行人杨波、林晶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蛟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杨波、林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赵卫军代为偿还的吉林银行贷款25,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35.00元,由原告赵卫军负担589.00元;由被告杨波、林晶负担546.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被告杨波、林晶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卫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波、林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杨波、林晶名下无存款、房屋登记,但被执行人杨波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吉B868**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此车车籍已被本院立案庭查封,查封期限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后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林晶给付执行款5,000.00元。现被执行人杨波、林晶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卫东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20,700.00元。2015年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波、林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卫东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20,700.00元。此款于2015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546.00元、保全费820.00元、申请执行费287.00元,由被执行人杨波、林晶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