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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知)初字第06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6150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五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伟,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林林,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良与被告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瑞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袁瑞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颖超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