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85号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王继宁。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靳国。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5]第146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5年1月19日,李帮君向西城分局递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名称为“调取西城公安分局收到市公安局信访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此信件转西城公安分局办理。一案的政府公开信息。”特征描述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市公安局将李帮君申请复查一案转西城公安分局办理,调取西城分局履责过程中的以下信息。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而信访人至今没有收到《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书》。故调取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履责、应当作出的书面告知信访人的《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书》”的政府信息。2015年1月28日,西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李帮君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帮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伟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