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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铁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浩与祝铭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浩,祝铭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筑铁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宁浩。被执行人祝铭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浩支付借款本金22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宁浩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祝铭宏银行存款5480元。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祝铭宏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存款余额不足,且经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管理处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现申请执行人宁浩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铭宏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国立公证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潮波审判员  陈 洪审判员  谢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仕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