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曹春林与冉忠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林,冉忠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46号原告曹春林,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冉忠强,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林与被告冉忠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冉忠强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渝北,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淦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