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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曹春林与冉忠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林,冉忠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46号原告曹春林,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冉忠强,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林与被告冉忠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冉忠强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渝北,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淦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