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前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乌拉特农商行申请马瑞香、刘义聪、刘彦聪、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瑞香,刘义聪,刘彦聪,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红卫,红旗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铁军,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马瑞香,女,56岁,汉族,无业,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新明路八街坊131号。被执行人刘义聪,男,4岁,汉族,现住乌前旗广电小区4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刘彦聪,女,1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执行人 刘义聪、刘彦聪法定代理人李琛,女,26岁,汉族,供电职工,现住址同上。(系刘义聪、刘彦聪母亲)被执行人刘敏,女,2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新民路八街坊131号。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瑞香、刘义聪、刘彦聪、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瑞香、刘义聪、刘彦聪、刘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瑞香、刘义聪、刘彦聪、刘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倪福新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