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9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韦渠川与金彩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渠川,金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85-2号申请执行人:韦渠川,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公民身份号码:×××2017。被执行人:金彩文,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04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高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985-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彩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师大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16)。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彩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师大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16)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金彩文在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敏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