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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凌淑英与苏州工业园区大爱教育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淑英,苏州工业园区大爱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28号原告凌淑英。委托代理人崔龙。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爱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B座204、205室。法定代表人王蒙。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淑英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爱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凌淑英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梦杰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