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仲崇杰诉张燕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XX,张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诉人仲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遗漏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予查清,原审对共有房屋分割各自占有一半面积不妥,应作价后与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一并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芮志成审判员 张春民审判员 王剑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和达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