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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委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江苏沃尔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沃尔夫机械有限公司,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委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沃尔夫机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东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