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任路胜与葛富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路胜,葛富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任路胜。被告:葛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路胜为与被告葛富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加工款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加工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任路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