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水县联城香料油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吉水县联城香料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水县联城香料油厂。法定代表人罗来勇,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依据生效的(2011)禹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922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水县联城香料油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92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