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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宇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宇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1081-2号原告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广场C座1601室。法定代表人蒋立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淑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宇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务本村(沿江公路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宇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安徽省和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