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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东海与朱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梁东海,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建武,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东海与被执行人朱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武冈市人民法院2008年7月7日作出的(2008)武法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东海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建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武法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建武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梁东海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