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津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津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45号原告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磊,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津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津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钮晓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