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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戴乐季与潘志勇、张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戴乐季,潘志勇,张春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其水,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燕云,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乐季。委托代理人吴炳宣,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美霞,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乐季、潘志勇、张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陈 琼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