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与长春市实验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长春市实验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春城大街4398号。法定代表人:石永桂,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辛英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政琪。被告:长春市实验中学,住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2002号。法定代表人:迟学为,该单位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昶明,该单位总务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与被告长春市实验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担。审 判 长 吴东旭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人民陪审员 齐 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