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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单吉平与闫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吉平,闫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单吉平。委托代理人李国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永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立霞(又写闫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吉平与被告闫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吉平撤回对被告闫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4元减半收取37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珊珊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