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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19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1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材料款96921.6元,并承担诉讼费3186.5元、执行费1402元,合计101510元及利息(以96921.6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23.0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1510元及利息(以96921.6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23.0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