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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双方生育二个男孩,长子叫士豪,现年15岁;次子叫士龙,现年14岁,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同居后经常生气,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生育的儿子由某,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何某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叫朱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叫朱士龙。2015年4月2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并要求同居期间生育的两个儿子由某,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在同居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临蔡镇付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对何庆义的调查笔录、身份证、户口本、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关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其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生育的儿子朱某乙、朱某丙,被告何某不承担抚养费,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帮军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