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蒋某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十一村某号。被告罗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十一村某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