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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尹雪松与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雪松,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045号原告尹雪松,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6号龙湖MOCO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张水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雪松与被告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