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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贺新华、谢德华与罗锦秀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新华,谢德华,罗锦秀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新华。委托代理人杨永,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德华。委托代理人何镜君,贵州时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锦秀。委托代理人郑勇萍,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新华、谢德华因与被上诉人罗锦秀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0元,退还上诉人贺新华、谢德华。审 判 长  周俊代理审判员  庞敏代理审判员  彭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