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东元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元籴焜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中元籴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元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元籴焜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中元籴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中元籴焜典当有限公司,青岛名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吉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22号原告青岛东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方坤,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中元籴焜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盈晨,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市南区中元籴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盈晨,职务经理。被告青岛中元籴焜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盈晨,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名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盈晨,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吉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盈晨,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元籴焜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南区中元籴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元籴焜典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名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吉祥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东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元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牧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