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俞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8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724元,均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审 判 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徐公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