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英诉被告刘俊杰、刘俊敏、王长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马金英,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刘俊杰,男,46,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刘俊敏,男,1971年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王长功,男,1965年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金英诉被告刘俊杰、刘俊敏、王长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