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蒋麟先与田泽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麟先,田泽文,梁时汉,珠海市三灶管理区,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市旺通船务有限公司,常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蒋麟先,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身份证号码:×××4513。委托代理人蒋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632。委托代理人曾震,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泽文,男,汉族,现住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155。委托代理人谢志坚,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时汉,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0012。委托代理人梁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0016。第三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陆国防,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盛尊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671。第三人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成灿。第三人珠海市旺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唐英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乐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13。(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麟先诉被告田泽文、第三人梁时汉、第三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第三人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旺通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麟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麟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蒋麟先负担。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陈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安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