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乐群诉被告沈兰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李乐群。被告沈兰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群诉被告沈兰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乐群与被告沈兰杰已庭外和解,已无继续诉讼必要,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乐群负担。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