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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92号原告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67号。法定代表人顾有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魏海强,职业不详。原告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389.50元由原告武汉市恒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敬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