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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建才与徐开宏、刘静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才,徐开宏,刘静娜,郑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83号原告丁建才。被告徐开宏。被告刘静娜。被告郑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才诉被告徐开宏、刘静娜、郑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开宏、刘静娜、郑文良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建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开宏、刘静娜、郑文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