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冯玉强与任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强,任太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冯玉强。被执行人任太和。本院在执行冯玉强与任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冯玉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任太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太和返还申请执行人冯玉强货款904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经四查被执行人任太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另查明被执行人任太和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经申请执行人冯玉强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